湖南省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国家战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和《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体育设施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以下简称“配套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育设施 。
本办法所称新建居住区,指新建房屋套数超过1500户的住宅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户区(含城中村)拆除重建项目、拆迁安置项目等体育设施 。鼓励其他住宅小区参照本办法配套建设体育设施。
第三条 配套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配套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体育设施 。
第四条 配套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绿环保、科技共享的原则,配置标准要有前瞻性、超前性,并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体育设施 。
第二章 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新建居住区和社区的配套体育设施场地规划建设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体育设施 。
第六条 室外健身场地可以与文体广场、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相结合,应满足消防、通行和环境等安全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告示牌体育设施 。
第八条 积极推进智慧健身路径、智慧健身步道、智慧健身中心(房)的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VR等现代化技术在配套体育设施中的应用体育设施 。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场地纳入审查规划总平面图的审查范围,不达标的不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体育设施 。
第十条 新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方案体育设施 。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及有关建设标准,合理设计和建设配套体育设施体育设施 。
第十二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配套体育设施或建设不达标、未随所在项目同步建成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整改体育设施 。
第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对配套体育设施的施工质量、工程档案等进行查验,发现未按图施工、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体育设施 。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居住区的配套体育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鼓励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多元社会主体有序参与体育设施 。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配套体育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接收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和管理,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是物业服务单位、建设单位、社区组织(村民会)等等体育设施 。
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应当对配套体育设施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体育设施 。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配套体育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挪作他用体育设施 。
第十七条 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配套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并积极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健身服务体育设施 。
第十八条 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开放时间、健身须知(注意事项)、监管标识、安全提示、服务范围、收费办法、服务公约、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电话、报修方式、器材使用年限、保养周期等,并确保标识明显、设置规范体育设施 。
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对器材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确保器材正常安全使用,消除隐患体育设施 。
第十九条 配套体育设施开放、维修、更新等事项按照国家及湖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体育设施 。
第五章 其体育设施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体育设施 。
政策解读
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体育法》“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和《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的相关规定,为我省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提供依据体育设施 。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新建居住区,指新建房屋套数超过1500户的住宅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户区(含城中村)拆除重建项目、拆迁安置项目等体育设施 。鼓励其他住宅小区参照本办法配套建设体育设施。
《办法》所称配套体育设施,是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080-2018)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的室内、室外配套体育设施,主要包括: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室内外综合健身场地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械等体育设施 。
三、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标准及要求、规划和建设、管理和服务等部分,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程序;规范了配套体育设施运行管理服务主体的责任体育设施 。
建设标准:新建居住区和社区的配套体育设施场地规划建设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体育设施 。
工作流程: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场地纳入审查规划总平面图的审查范围体育设施 。新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对配套体育设施的施工质量、工程档案等进行查验,发现未按图施工、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规范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和服务:配套体育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接收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和管理,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是物业服务单位、建设单位、社区组织(村民会)等等体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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